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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21-12-08 14:32:54      点击: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1月5日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建设文化大省中的作用,根据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浙委[2004]1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委办[1998]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颁布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性质及类别、奖级与奖项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称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列入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三大类别: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该类别奖专门奖励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2.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该类别奖专门奖励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在应用理论研究、咨询决策服务研究和社科普及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3.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该类别奖专门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前沿问题研究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三大类别奖均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为进一步鼓励理论创新,在一、二、三等奖之外另设“突出学术贡献奖”,以奖励改革开放以来至当年评奖之前6年发表,被历史证明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或被学界公认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但在当时未被充分认识其价值的研究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是对具有创新价值研究成果的一种追加认定,其奖级相当于一等奖。

第五条 为鼓励研究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评奖领导小组可增设优秀奖,以表彰被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采纳并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理论成果。

第六条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突出学术贡献奖”3项;一、二、三等奖共20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15%、30%和55%;优秀奖3项。三等奖中非正高职称的中青年学者获奖比例不低于50%。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三个类别奖的奖项额度按各自入围第二轮复评的数量比例确定。奖项名额可在不同奖级之间向下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下称评奖领导小组)是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评奖结果的最终审定。评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评奖领导小组职责:讨论决定评奖中的重大事项、聘请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审批获奖名单。

第八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下称评奖委员会)是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由省内外社科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和部分实际工作部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组成。其职责是:评审成果,向评奖领导小组提出拟奖励成果名单。

第九条 拟获奖成果在公示期间如遇投诉等问题,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复议专家组。复议专家组由相关成果所属学科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复议专家组的职责是:对公示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审读、复议,向评奖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获奖的著作类成果原则上必须有2篇以上的和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获得一等奖的著作,原则上必须要有2篇以上的和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论文在一级刊物上发表。

第十一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著作、论文等)的评审标准

“突出学术贡献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和影响,发表后引起争议或未被社会充分认识,但随实践发展,其观点被共认,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公认。

一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提出新思想、新观点,且观点正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其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作出新理解、新阐述,且观点正确、对研究、宣传党的基本理论产生较大影响,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作出较好的论述,观点正确,条理清晰,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对人们理解和接受马克思主义有较大帮助。

第十二条 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类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

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类成果分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对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科普类成果三类。

1.应用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突出学术贡献奖”:在应用理论研究某一领域具有重大突破的创新意义,提出新理论或新观点、为应用类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其价值在当时未被充分认识,但随实践发展,已被社会公认,并被广泛运用到各类应用对策类研究中,在全国产生影响,对相关学科应用性理论的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一等奖:对重大现实问题作出了具有重大学理价值的理论分析,提出了新观点,新问题,在该领域具有开拓性,且说理充分、论证严谨,为解释、解决某类问题或社会现象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丰富了相关学科原有的理论,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二等奖:对现实问题作出了新的理论分析,提出新论据,或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论述,且说理充分,对研究、解决该类问题提供了的新依据,丰富了相关学科原有的理论,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

三等奖:对现实问题研究补充了新的证据,提供了新的信息,为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材料,对同类问题的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

2.对策类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突出学术贡献奖”: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新意的观念、对策建议。该建议或当时未被采纳,随实践发展,被证明其实践意义重大;或当时已被采纳,随实践发展,其意义远远超过当时的评价水平,对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一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现了影响发展的新的关键问题,提出了有重大价值的新理念、新建议,且说理充分,被省部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运用,在省内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已有的对策和实践,从新的视角作出了新判断,提出新建议,或被省级党委、政府决策、省级相关系统的重要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应用,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及协调发展中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已有观点补充了新证据,提供了新的信息,或被省一级相关系统、部门的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采纳,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3.为公众服务的科普读物的评审标准为:

科普读物类成果暂不设立“突出学术贡献奖”。

一等奖:选题为公众急需了解和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是影响当前公众社科素养的重大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生动易懂,发行量大(20000册以上),社会效益好,在省内外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有良好影响,对社科知识在省内外的普及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等奖:选题为公众所需的了解和关注的重要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易懂,有较大的发行量(8000册以上),在省内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产生重要影响,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较好的作用。

三等奖:选题重要,成果观点正确、内容易懂,有一定的发行量(5000册以上)和影响力,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范围

1.参评成果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2.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其主要研究对象是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列入评奖范围。

3.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的社科研究成果,不再参加一、二、三等奖评审。但获得过一等奖奖级以下(不含一等奖)的成果,可申报“突出学术贡献奖”。 当年参加过省党政系统调研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等其他省级奖项评奖未获奖的成果,均不得申报当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五条 申报资格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人事关系在浙江的作者(简称我省作者)撰写、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并能在成果中得到明确标示的成果。

我省作者在申报与省外、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时,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获得合作者出具的明确标明“允许浙江省作者申报,本人放弃在浙江省申报和获奖的权利”内容的声明书(国内合作者还需在声明书上加盖合作者所在单位公章)才具有申报资格;本省作者合作的成果在申报时,不可以分割使用合作成果,只能联合申报,具名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为准。

第十六条 申报办法

1.“突出学术贡献奖”申报,采用单位或学者推荐的方法。任何单位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学者三人以上(含三人)联名都可对符合“突出学术贡献奖”评审要求的优秀成果进行推荐。推荐者应填写推荐表,并附推荐成果。“突出学术贡献奖”不接受作者本人的直接申报。

2. 一 、二、三等奖的申报采用个人申报的方式进行。由作者个人根据评奖标准,提出申报要求。

3. 各高等院校和省属其他单位受理本单位的申报成果,其它的成果申报由作者所在地的市社科联受理。各高等院校、省属单位和市社科联负责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和政治审读。政治审读必须由成果申报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市社科联组织专家认真进行,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社科发展规划办。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1.推荐表或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1份是原件;

2.研究成果一式3份;论文形式的,其中1份须是原件;

3.反映成果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一式3份(被政府采纳的证明必须是原件,领导批示、转摘引用等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第五章 评奖程序及办法

第十八条 评奖程序

评奖按申报汇总上网公示、资格确认、学科专家组评审、评委会评审、公示、复议、评奖领导小组确认批准、省政府发文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评奖办法

1.同行专家组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方式,也可采取同时段集中独立审读打分的方式。同一成果审读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含3人)。

2.大学科专家组复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大学科组专家评审不实行专著论文分类评审的方式,专著论文各自获奖名额由各学科大组根据参评成果质量在奖项总额内决定。

3.大学科专家组投票必须在实到评委超过大学科专家组全体人数2/3以上时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骗取奖励的,在公示期内发现则取消其获奖资格,在颁奖后发现的,经核实则发布通知撤消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被核实有上述行为者,四年内取消其申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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