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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 2021-06-24 09:51:36      点击: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79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浙江科技大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第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订分类、分级评价标准,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对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成果,可以根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简化提名环节和材料,优化提名和评审流程。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启动前,将评审工作安排、提名规则以及指南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五)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创新型领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

第十八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的通用示范文本以及详细的填写说明。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材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者主要情况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不进行行业评审。

第三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经评审专家记名投

第三十一条 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和通过行业评审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二)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三)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和评分,根据得票数多少提出一等奖获奖者建议。入选一等奖建议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行业评审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已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及其提名者。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7日。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在20日内进行核实,并回复异议申请人,同时报告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后公示阶段和行业评审结论公示阶段的异议核实情况分别提交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下一阶段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建议方案,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或者团队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

第四十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联系和交往,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第四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被提名者牟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四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监督委员会成员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和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7 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 令第32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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