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信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心理卫生

当前位置 :  学工在线 > 心理卫生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 : 2017-05-08 13:55:53      点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今起施行

    今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新红十字会法”),并于今天起施行。这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法的实施,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作用,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意义,是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红十字会法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接轨在一些内容和表述上与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通过对法一些重要条款进行完善,解决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进一步适应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修改对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组织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完善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下面采编新红十字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法新增一款规定,明确“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增加这款规定,红十字会章程法律地位明确也有利于通过章程进一步细化本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会员、志愿者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红十字会会员是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红十字志愿者是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内容。红十字会法结合近年来红十字会工作实践,明确“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并将“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明确为法定职责,鼓励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推动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广泛开展。

    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机制

    红十字会法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的精神,将设立监事会纳入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这是对红十字会组织治理机制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了执委会的职能定位,规定“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明确了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责,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由理事会、执委会、监事会共同组成、责任明晰的组织治理结构,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内部权力运行与制度制约机制,推进红十字会依法治理和依法监督的水平。

四、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是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新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承担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由原来7项增加到9项进一步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范,体现了国家对于红十字会的特别赋权。     

    法将救灾、救助、卫生救护作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一直是红十字会的核心工作,此次修订,对“三救”职责进行了完善和拓展一是将“救灾”工作拓展为“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二是增加了需要“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的多种情形,即“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三是将“卫生救护”方面的职责进一步修改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使“救护”职责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要求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正式写入法定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使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三献”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将有助于建立起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符合伦理的工作体系。

  红十字会法还明确了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这不仅为今后红十字会承担更多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特殊关系,体现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的政治定位。

   红十字标志名称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作出保护和禁止性规定,是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进一步规范,更是对红十字品牌形象的支持和爱护。

    六、财产与监管

  红十字会法将原法“经费与财产”一章修改为“财产与监管”,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公开募捐、捐赠处置、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财产管理、信息公开、政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一是“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二是“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落实好新的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行动的内在财力基础,而且有利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外部监管体系的形成回应社会关切。

    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规定的欠缺新法根据不同对象和违法情形,具体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一是针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列举的违法情形有: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明确了四种问责方式:责令改正、依法处分、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举的违法情形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等,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列举的违法情形主要是“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是两种: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问责,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

《红十字会法》将与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一起,构建起我国人道慈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责、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基本保障,为推动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医疗保健中心

版权所有 ©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4号大街16号
院办:0571-86913866 传真:0571-86910710
浙公网安备 33011802000510号
邮箱:zjyyc@zjyyc.com 浙ICP备12008174号-1
技术支持:亿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