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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16-10-20 08:48:00      点击: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学〔2015〕5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且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可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跨学科专业门类的;
7.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转出流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分院同意后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2.学院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转学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3.教务处将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院公告栏及学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生凭经学校经办人、教务处负责人、主管教学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等材料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学。
4.行文备案。转到浙江省内院校,由转入学校向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报备转学申请(备案)表及所需材料;转到浙江省外院校,由学院教务处向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报备转学申请(备案)表及所需材料。
5.经省教育厅备案后,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院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6.学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1)转学申请书(包含学生基本信息、转学原因、拟转入学校、家长意见等);
(2)因病的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和心理测试报告,并加盖学院医务室印章;
(3)因特殊困难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街道(社区)或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包含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和处分记录),并加盖学生处印章;
(5)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
7.学院备案材料:
(1)上述学生提供材料;
(2)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3)“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含录取分数);
(4)经学生填写签字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二)转入流程
1.学生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及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证明材料。
2.学院招生与就业处根据学生的申请,提供学院相应年份拟转入专业录取情况说明(含录取分数)交教务处。
3.学院教务处审核学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4.拟转入专业所在分院进行面试并召开分院集体研究会议,提供面试意见和表决情况。
5.学生转学材料经初步审核汇总后送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学生名单及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审定结果在学院公告栏及学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发同意转入接收函,同时学校经办人、教务处负责人、主管教学院长在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6.行文备案。无论浙江省内外院校转入者,由学院教务处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报备转学申请(备案)表及所需材料。
7.经省教育厅备案后,学院教务处通知学生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
8.学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1)转学申请、经学生填写签字及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一式四份,跨省一式五份);
(2)因病的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和心理测试报告,并加盖学院医务室印章;
(3)因特殊困难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街道(社区)或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包含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和处分记录),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处印章;
(5)“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印章(含录取分数);
(6)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9.学院备案材料:
(1)上述学生提供材料;
(2)加盖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印章的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情况说明(含录取分数);
(3)分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4)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5)学院公示情况及结果;
(6)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发的同意转入接收函。
第五条 学生转学时间为每年的2月、3月、8月、9月,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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