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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 : 2016-10-21 09:51: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学院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技项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浙江省高等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各类横向、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列项的院级科研项目(课题)。
第三条 学院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研处是学院科研项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完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处、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研处负责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负责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洽谈由课题组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书。
第七条 学院应对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课题组须提供可行性报告,经学院审查论证并签署意见,交由科研处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项目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科研处负责合同的审查和签订,并填写合同评审表。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各级单位不得以学院的名誉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课题组须及时将项目技术方案书、计划任务书、方案审批表、技术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交科研处存档,项目方可立项。经费到达学院指定账户后,合同正式生效。
第三章  纵向科研课题(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课题是指学院教职工承担的列入国家、部、省、省教育厅、省科委等上级部门的各类计划内的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科研处根据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并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并交科研处备案。每年年底,课题组须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报科研处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经学院初审,由课题组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申请、研究成果及有关的科研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或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纵向课题结题的确认,须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批复为准。
第十六条 以学院为牵头单位,并以学院专家为主要负责人的纵向课题,根据拨款额度学院分别给予配套资助。
1.国家级项目:学院按100%予以配套;
2.省部级和省教育厅的项目:学院按文件精神配套,上级文件未指明配套经费,依项目情况学院按50—100%予以配套;
3.凡申请到的纵向课题未获资助经费者,其经费纳入院级课题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出具科研经费摺,财务处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于已立项的纵向课题,给课题组以立项奖励,金额为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的实际到款额的3%—5%作为奖励;凡保质保量按时结题者,给予按课题经费(不含学院配套金额)20%结题奖励。
第十九条 纵向课题经费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资金由财务处集中统一管理与核算。学院按项目经费的实际到款额(含学院配套金额)提取5%的管理费。
第四章  横向课题(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课题是指本院教职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团体或基金委托合作所从事的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以及其他纵向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课题实行合同管理。统一使用学院的科研合同,学院法人可以委托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无故拖延或自行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学院承担部分不超过配套资助金额和提取的管理费,其余由课题组负责承担,学院收回配套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额进入学院账户,由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管理,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横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出具到款证明,科研处根据项目合同书及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证明建立科研经费摺。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先编制预算,明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和劳务酬金比例,并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注明产权归属。没有注明的,其产权归属学院,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项目负责人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前,应预留到款总额的10%作为风险资金,项目组提交盖有委托方公章的验收、鉴定意见或项目研发已完成的证明后,方可支配经费余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在职称晋升或其他方面需以科研项目和经费作为业绩给予认定的,必须以学院科研处出据的证明为准。未入学院账户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一律不予认定。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使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或合同允许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各科目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1、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办公用品、日用品购置费等。
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包含交通费、住宿费等。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支出: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费用及人工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之外的其他支出。
7、不予报销使用项目:与课题项目开展无关的费用,如礼品费、餐饮费等。
第二十九条 经费预算制定及使用比例
学院每年下发一次科研经费资助文件,各项目负责人根据文件要求及项目开展实际需要制定经费预算表,报督导与科研处审批。
各经费单项科目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其中院级课题资助经费可以100%使用版面费报销)。
差旅费中,原则上汽油费和过路费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且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30%。
横向课题允许人员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三十条 经费报销手续
课题资助经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均可使用,学院配套资助经费要求课题结题后报销。
课题负责人报销时填写好报销单,报督导与科研处对照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字后去财务处报销费用。
科研劳务费等直接填单提取现金的费用报销,单项开支在3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处长与分管科研院长签审;3000元以上的还须经院长签审。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超过6个月的,由学院决定结余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办理完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5%上交学院管理费,95%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金项目。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为30%以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账、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育英职〔2003〕33号《关于印发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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