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ZHEJIANG YUYING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学院地址: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
第三条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98年5月,是一所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黄纪云出资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高等职业教育,属民办非企业(法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律法规,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立足杭州,面向浙江,融入长三角,为现代服务业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优势品质与技能的高等技术应用型职业人。学院坚持依法办学,诚信立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实施全面发展的优势发展战略。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发展为第一要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以“两全两优”育人的职业人培养模式探索和实践为重点和依托,以建设具有凝聚力的、优秀的教职工队伍为保障,以自主办学、自我调控、自求发展、自强不息的“四自”机制为运行机制,以党建工作引领学院和谐发展。
第八条 学院行政主管机关是杭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机关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二)自学考试助考;
(三)培训;
(四)科技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及学院党政领导代表、教职工代表、独立董事等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担任。董事会董事任期3年。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和作出决定,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中,第(一)、(二)、(三)、(九)项决议内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才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二)决定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三)聘任、解聘和考核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
(六)筹集学院办学经费;
(七)审核学院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报上级部门审批;
(八)审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形式形成相应决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学院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院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决定。院长受董事会委托管理学院,对董事会负责。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行政、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薪酬分配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法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和学院工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支持并监督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委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学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决定学院党群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人选,党委书记参加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五)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提交董事会批准的事项或学院行政工作事宜。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
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讨论重大事项,院党委书记出席会议。必要时吸收部门中层领导列席参加。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全院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各分院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分院、系、部行政工作,发挥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与党总支部书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党总支部书记为分院、系、部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院、系、部行政工作要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行政处级单位为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设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有关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委员会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中层领导组成,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院级领导担任。
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举行1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院工会。
第二十二条 院长负责行政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行政中层领导干部聘期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察室,围绕教职工工作纪律和行政中心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加强育英校友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扩大学院影响。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工作,注重发挥民主党派作用。
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发展规模依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而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助学自考教育,采用全日制或函授教育形式。依法执行高等职业学历的学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依法执行关于大专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
第三十条 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治理论课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树立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三条 教学处于学院全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学院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认真执行。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依据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三十五条 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实验实训、毕业论文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院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设立院级督教、督学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全院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研究。
第四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教研室建设,要选派教学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要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统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设置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院重视重点专业建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形成学院优势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要办好《院报》、《学报》和学院网站,提高办刊办网的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融入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等服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学院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要热爱学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实行教师职业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学院受聘的45周岁以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实行任期聘任,由院长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十二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量,因个人原因连续二个学期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院予以解聘。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与教职工签订服务合同制度,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违约方须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都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执行师德师风制度,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关爱、引导、转化、激活”的育人工作方针,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五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六十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各种学生奖励制度。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各种技能竞赛奖等。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与竞赛技能委员会审核。奖(助)学金与学生技能奖励金的发放要体现激励先进和兼顾公平原则。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浙江省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学院实行留级学生缴纳培训费制度。学院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经有关方面批准,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
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院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代表大会按照《章程》选举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修业年限或学习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经 费
第六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院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院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经费要保证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十八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院长审批或由院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检查制度,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励制度。设立“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等奖项,对为学院作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者予以重奖。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立“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学生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触犯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实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由监察室会同人事处实施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分院、系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教学单位呈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院设立申诉委员会,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提交教代会通过,报院董事会审批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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