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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4-10-31 09:04: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的正常运行,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院购置的资产、学院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利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学院使用举办者投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从来源上分为:
(一)利用国家拨款购建、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各部门利用本单位经费或单位创收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社会或各单位无偿捐赠固定的资产。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从性质上可以分为:
(一)房屋、构建物;
(二)专用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
(三)一般仪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资料;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条 调出、变卖各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价销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自制、改制的设备、设施,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无价调入、捐赠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估价入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后勤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由后勤处统一负责。学院各单位(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要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后勤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内各单位(部门)资产占用和使用方向的管理;
(三)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全院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参与资产购置、招标、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学院所有新购置的资产及时录入到资产管理系统中,产生条形码,使资产的账、卡、条码管理一致,做到账卡、账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负责组织学院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八)负责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根据计划或实际所需,在年度经费预算或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在每年的3—4月份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或论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除专控商品须在指定地点购置外,特殊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后勤处与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考察后委托采供部门采购。
第十八条 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算、选型比较、价格比较以及使用条件等,并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院长可授权分管院长审批),由后勤处安排供应。
第十九条 学院已列入购置计划的设备,后勤处应根据要求及时落实,按时完成,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该设备市场上规格、型号有变动时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及时反馈使用部门,征求意见,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炊事设备、仪器仪表和电脑等。
第二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各1份。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等,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二)实行技术管理的使用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等。
(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要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四)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完好程度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和调试正常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建立全院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各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二级账册,记录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价值。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以及增减变动情况。各部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给后勤处。
第二十五条 通过各种经费购入或捐赠等形式添置的固定资产首先要到后勤处办理入库手续,经后勤处登记入库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或入账。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要到后勤处办理领用手续,详细填写《新增仪器设备领用登记表》后才可领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借或租赁外单位使用。凡如确须转借或租赁的,应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送后勤处备案。固定资产的转借、租赁应明确租(借)用单位、租(借)用期限,如属租赁每天须按设备账面原值的1%交付租金(特殊情况需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后勤处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上交学院财务部门,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使用部门在用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可按资产管理程序向后勤处提出报废申请:
(一)使用期已满,且已丧失使用效能,经鉴定无法使用的;
(二)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三)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四)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五)设备经相关单位(部门)确定已丢失或失窃的;
(六)属国家统一发布的淘汰产品。
第三十条 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的报废申请,须写明报废原因,并应有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专(兼)职保管或使用人员、技术鉴定人员签署意见后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送后勤处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对不需技术鉴定的低值(耐用)易耗品由后勤处长同意即可办理报废手续。大宗的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原使用部门可向后勤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部门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大型设备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处理,收回设备的残值上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后勤处和财务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掌握固定资产总值;此外,后勤处还要设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分户明细账等,各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保管账,在教职工调动时要进行设备清点。后勤处每学期末要与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三十三条 家具类设备要严格按标准配置,其管理工作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防止家具流失。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取得以下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固定资产管理中责任心强、工作负责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行技术改造与革新,充分发挥原有固定资产效能,或通过设备改造与革新,在节约资源能源等方面有明显效果的。
(三)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设备维修与改造,节约经费的。
(四)通过各种渠道争取捐赠设备的,从而减少设备开支的。
(五)在设备安装方面,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条件下,自己动手,节约安装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者,将予处罚
(一)在设备采购中采购假冒伪劣产品或拿回扣,一经查处,除当事人负责退回原购设备,退回回扣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使用部门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除责成其追回或赔偿外,还要对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三)凡因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或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四)在保管及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拿回个人家中使用。若擅自带回家中使用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制裁,如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奖励与处罚由相关部门协同后勤处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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