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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4-11-24 09:57:00      点击: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等各项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5.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7.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6.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不真实地传播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夸大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五条  学院在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院学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2.在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聘任、项目申报、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各校内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并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
3.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院由督导与科研处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等。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督导与科研处接到省教育厅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并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调查组应至少包括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学院纪委成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初步认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与会委员表决通过,作出事实认定。
督导与科研处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因被举报人对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而经教学工作委员会重新审议结果,直接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某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五条 学院严肃查处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2.教师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1年至3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六条中的惩戒措施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此前学院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则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督导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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