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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 2014-10-30 09:55:00      点击: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优势技能与品质的“职业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学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学生应当努力并实践“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校训,具有不断追求新知、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团结协作、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条 学生应该牢记学院“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校训;发扬奋发学习、团结协作、脚踏实地、开拓创新的精神;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热爱祖国,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尊严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校内外公共秩序,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公道正派,弘扬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立志为人民服务,富有爱心,具有为国家富强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不做有损校誉的事,努力建设优良学风、校风,促进学院发展;
(五)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科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珍惜时间,追求真理,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六)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团结合作,热心公益,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积极向上,自尊自爱,自省自律,实事求是,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七)明礼修身,豁达宽容,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仪表整洁,穿着得体,待人礼貌,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爱护环境,爱护公共财物,珍惜资源,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坚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教学实践、实训、军事训练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
第二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日期内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缓缴费手续。未经请假或不交费注册逾期两周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缴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休学、留级、保留学籍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新编入年级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实际操作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混合使用。每门课程采取考试还是考查,每学期的考试课程门数,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 对各门课程,综合书面作业、实践环节均分别进行考核,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进行考核;不单独设实验课的,记实验成绩,作为计算相应课程学期总分的依据之一。单记成绩的综合书面作业、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占30%左右,考查课的平时成绩可占40%左右。考核应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平时成绩包括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测验成绩等。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重修或限期补考。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务室证明,由体艺教研室报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课,申请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成绩以实得成绩评分,成绩记入“补考”栏内(毕业时该课程成绩认定以60分或合格记载),不及格成绩一律用“红”笔填写。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二)因病经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同时需校医务室审核),确定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因特殊原因(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本系部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内凭急诊病假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医务室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前跟随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缓考者不再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缓考可参加毕业后补考。补考及格,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九条 对于教学计划内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全学期缺交课程作业达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实验、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含)者。
对在该课程补考前补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的学生,经任课教师认可,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否则,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选修课一经选定,不得更换;选修课均需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并记入成绩册。选修课未达到学院要求的,不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经教务处同意后通过自学或随下一年级听课等形式重修,参加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下列情况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一)考试旷考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须注明“旷考”字样。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重修补考;补考旷考者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后补考;毕业前补考旷考者根据其不及格课程门数,作相关的退学或结业处理。
(二)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须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作弊者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后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年进行一次鉴定。采用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或者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留级(降级)、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降级或跟班试读处理。
(一)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五门课程经补考以后仍不及格者,作留级或降级处理。
(二)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级者,第二学期作跟班试读处理。跟班试读期末若有三门课程不及格,直接作留级处理;未达到留级者,在第一学年结束时,所有不及格课程给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时,作留级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留级、重修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综合书面作业、社会调查等),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入重修课程门数。
(三)学院另行规定作为一门课程的。
(四)因考试作弊记为零分而不及格的课程,无补考资格,直接作为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后续学期或年级相同要求的同类课程中进行。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向重修课程开课系部办理重修手续。学院根据重修课程学生人数等因素考虑是否安排组班重修;如不组班重修,学生可经同意后在任课教师指导下结合自学完成学习。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课程补考期间进行,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再次重修。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三十条 累计至第五学期课程补考结束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完成课程重修,参加学校最后一学期组织的课程重修考试。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四)复学或留、降级学生,无相同专业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大一学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在大一第二个学期  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部申请,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初审、推荐,经拟转入系部成绩测试并同意后,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经转入学校同意,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三)受校纪处分的;
(四)经所转入专业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
(五)拟转入专业已满员,无法转入的;
(六)原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且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休学学生和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要求复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低一年级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可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节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各学期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者;
(二)休学期满或续办休学手续者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与学生处审核,院长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其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有关退学学费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在校生学习期间因成绩原因退学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外),可在公布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提请学校批准试读。每个学生只可申请试读一次。试读生原则上应编入同一专业低一年级班级学习。
试读期以一学年为限。试读期间,按当年学校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在试读前已取得70分以上(含70分)或中等以上(含中等)的课程,可申请免考,但不得申请免修。试读期满、考核合格者,恢复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试读,办理退学手续。
(一)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每学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达到所考课程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每学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所修课程(除免考课程外)的二分之一者,可参加正常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达到所修课程(除免考课程外)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因违纪受纪律处分(警告及以上)者。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实践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满教育计划规定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拓展课程和活动课程,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全部课程合格成绩者;
(二)未取得至少两门院级公共选修课合格成绩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四)体育课不及格者。
第五十一条 凡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参加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凡结业的学生,也可申请返校跟班旁听,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学生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报学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考    勤
第五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五十九条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安排与指导。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带队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六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有学院医务室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的(含一天)须经班主任批准,并报系部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系部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含一周),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部办公室销假。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时间不足半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旷课半天,上午按四学时计,下午按两学时计,晚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早锻炼无故缺席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学则》同时废止。本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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