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信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基本信息

当前位置 :  信息公开 > 基本信息 >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 2014-10-30 08:37:00      点击: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院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稳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教学管理要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表决;
(二)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应讨论的议题;
(三)听取和审议教学副院长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教育理论;
(三)广泛征集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任    务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指示;
(二)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学院重大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参与学院组织的人才市场的调查,对专业设置和专业改造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有关教学工作方面先进的评比;
(六)指导学院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在广泛征求各系(部)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聘期一般为四年,在聘期内可按具体工作需要,划分为若干研究内容。各负责人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交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才能作出决议。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施民主集中制,经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异议的少数意见,可保留在卷,不作否决论处。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会内讨论的情况及不同意见,除要求传达者外,一律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会议及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同教务会议联席召开。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也可约请有关教师和办事人员参加。如情况特殊,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增加会议召开次数。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长负责整理议题,并检查决议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OO三年六月
版权所有 ©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4号大街16号
院办:0571-86913866 传真:0571-86910710
浙公网安备 33011802000510号
邮箱:zjyyc@zjyyc.com 浙ICP备12008174号-1
技术支持:亿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