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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14-10-30 08:57:00      点击: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财经政策和各项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与财经政策,在院党政领导的领导下,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如实反映学院财务运行状况;通过财务分析,对全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我院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模范执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坚持开源节流,对经费支出严加控制,严格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率,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对学院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经费支出执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上岗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离开现岗位应在主管会计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财务人员每年应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年度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  财务室每年九月份左右根据本年度学院的发展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经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正式经费预算。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方案及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增加预算,必须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最终报请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编制预算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学费收入)和支出预算,坚持统收统支,编制综合财务计划。
第十三条  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部门,财务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为学院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审批后的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入账,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不准私定收费项目,严禁设立“小金库”,自收自支。
第十五条  学院使用浙江省杭州市文化体育业专用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室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院财务室安排经费支出时,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院财务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学院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
  学院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院事业支出按内容分为:工资、社会保障费、公务费、教学经费、、修理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费、学生奖学、助学金、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活动费及其他费。
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凡列入学院预算的开支,由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学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凡无预算的各项开支,不论金额大小,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院属各系部预算内的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需要,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购置。购置贵重设备必须写出专项报告送后勤处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购置前的必要性、效益性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严格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积极筹措基本建设资金。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借入资金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部门经费审批领导人必须认真审查开支的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学生教育实习、在职教师进修学习等方面的经费开支,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销凭证或单据遗失,应取得收款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证明,经院领导签字(有实物还应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报销;出差住宿费单据遗失者,按出差未发生住宿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部门一份备查。重大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中标单位将合同副本交财务部门一份备查。否则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有关款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学院拥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
    1.现金管理
    收入现金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
    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结算起点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手续。
    要加强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要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被盗、丢失或毁损,超库现金应及时送交银行。
    2.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
    财务部门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过学校批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
    要及时与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要加强银行结算凭证、网上银行密码的管理,严禁丢失和盗用。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对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要分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加大力度积极催收,避免应有收入流失。
暂付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对超过三年的暂付款,应逐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现行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需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账簿登记工作。
    3.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专业人员鉴定,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办理有关手续。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院内各部门之间财产的转移必须办理交接调换手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或有偿调出收入等,一律上缴院财务室,作增加设备购置基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2.学院名称是学院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院必须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各部门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部门利用或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院所有。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类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借入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二条  学生缓缴学费须填写缓缴申请,由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签字,并经学生处、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同意后,方可缓缴。各系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催收,特困生学杂费减免,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学院财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年终决策时还应当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材料,报告前一年学院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和学院的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就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院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年报审计制度,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独立公正的审计报告,报学院董事会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财务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2014年10月份重新修订,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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