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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教育法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 2013-09-09 08:11:14      点击: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 刘奕湛)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建议一揽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学前教育制度写入教育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国家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处理学术纠纷。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专门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受聘后,由受聘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拟将教师节日期由9月10日改为9月28日。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将被取缔

  现行的法律条文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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