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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支持和规范民办高校发展将有规可依

 发布时间 : 2012-11-27 08:19:15      点击:
[提要]  意见明确,省市出台的支持高等教育发展政策一律适用于民办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校。地方政府要将民办高校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压缩本科高校专科招生规模。

  ●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开展民办高校自主制定年度招生计划试点

  东南网-福建日报11月8日讯(记者 郑璜)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发展,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省市出台的支持高等教育发展政策一律适用于民办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校。省政府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非营利性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表彰和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地方政府要将民办高校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压缩本科高校专科招生规模。

  为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我省将开展民办高校自主制定年度招生计划试点,遴选部分坚持公益性办学、办学条件优良、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民办高校可自主确定跨省招生省份、跨省招生数量,可自主设置、调整除国家控制布点本、专科专业,支持民办高校主动适应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申办教育部《专业目录》外专业,灵活调整专业方向。对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在2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意见明确,在民办高校任教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在公办高校任教的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组织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开展对口帮扶,鼓励公办高校派遣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支持学校对骨干教师探索实行年金制度。将民办高校教师纳入省高校教师各类培养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

  我省将把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分类管理,从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民办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办学风险防范机制、退出机制等,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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