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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授的“五要素”

 发布时间 : 2010-12-27 14:07:08      点击:
高职教授的“五要素”
——兼谈高职教师职称评定单列
 
柴福洪
 
    】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定,被社会广泛诟病,为避开职称评定中的矛盾和问题,高职院校有把教师职称评定单列出来的议论。本文认为高职院校教授职称评定条件,应该有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单列出来,列举了六个方面的问题。
】高职院校  职称评定
 
 
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定,被社会广泛诟病。目前,也没有一个好的系统解决方案。
 
高职院的教师职称评定,与普通本科高校扭在一起,对突显高职教育特色,没有帮助。许多人认为,高职教师职称评定,要有自己的一套方案和标准,以利突显高职教育的特色。高职教师职称评定应该单列的议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为此,作者提出个人的看法——高职教授的“五要素”。
 
1、学历资格。所谓学历资格,就是参加高职院校教师副教授以上职称评定,必须具备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与经历。现在的研究生教育,有硕士研究生学习班等多种进修形式,其最低起点应该是拿到普通高校专业硕士学位。有学历证书、无学位证书的,不能进入高级职称评定程序。
 
副教授以下的职称评定的职前学历资格,应该是本科(评定职称学历最低门槛与教学实践中对教师最低学历要求,是两回事,没有矛盾)。
 
2、职业资格。因为高职院校强调“双师型”教师,其职业资格包括两个职业,一是高校教师职业资格,二是其专业对应的社会职业资格。
 
高校教师职业资格,是指高校教师从业资格证书。教师专业对应的社会职业资格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实践经历时间。高职教师一般要求有两年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二是具有专业对应的社会职业从业资格证书(如会计、律师从业资格证等)或相应职业职称(如工程师、经济师等),二者必具其一。
 
3、职业经验。职业经验,是指教师长期从事教学实践,所形成的有个人特色的教学体会,主要是教学过程、方法、技术方面的失误、失败与成功经验总结,和从事社会实践期间,以及其后在实践、实验、实训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关于职业理论、职业行为方面的理性思考与总结性材料。重点在于规律认识和隐性知识整理、总结出的个人知识,或行业、组织专有知识。
 
这种理性思考与总结性材料,无需要求正式出版或发表,但一定要形成标准性文稿,如果在内部期刊发表过的更好。但一定要真实、可靠,如在实践中已经应用,或有生产实践日志、记录、实物等,更能说明问题。如果在行业学术、咨询机构实际兼职或任职,其知识、能力、技术得到行业权威机构认可,并从事过社会职业实践指导、认证、解难等实际工作,更能说明问题。
 
4、职业研究。职业研究是指论文、报告、著作之类科学研究成果。职业经验可以是历史的、过去的。职业研究是近期的、有创造性的科学研究结果,关键在创造性。
 
科研,是职称评定的核心内容,但也引出了许许多多的社会弊病。因此,在高职教师职称评定问题上,不一定要求论文和著作一定要正式发表为宜,只要是在本专业、行业上有深入研究、有创造性成果,应该认定其学术地位。为了顺利操作,高职院校每年年终,在对教师学术成果认定时,分两大类认定。一类是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认定,二是学术委员会对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进行答辩式、专家认定式审定,记录在案,即可。
 
5、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职业行为中职业道德两个方面的表现。教师职业道德,表现在教学道德与科学研究道德两个方面;社会职业行为中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指在社会实践中,职业基本规范、基本操作规程、职业安全、职业操守等到方面的表现。
 
教学道德不过关,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教学态度不端正、不爱护学生、教师操守有问题、不热爱教师岗位等;科学研究道德不过关,指在教学、职业研究过程中,有抄袭、买卖、贿赂、人情关系等学术不端行为等,就说明其教师职业道德不过关。在社会职业行为中,不遵守岗位基本规范、基本操作规程,如职业安全、职业操守等到方面的问题,出现过大的事故,甚至有违反职业操守的过失行为,说明其职业道德品质有问题。
 
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如果从上述五个方面考察,就能基本认定一个教师的能力、水平与品质的高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从学历、职称间隔时间、科研三个角度考察。但是,也可能引出另外一些问题出来:
 
一是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如果单列出来,提出比本科院校教师还要高的条件与标准,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原来已经认定为高级职称的教师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如果不认定,又如何摆平新旧标准不同之间评审之间的矛盾。
 
二是本来高职院校的教授就受到歧视,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就把高职院校的教授全部人为确定为“四级教授”,无权期望三级教授的硬性规定。现在,又在“高职特色”名义下,把教授评定条件拔高,既是自找苦吃,又会引发新的问题。
 
三是高职院校把教师职称标准修改后,其他专业职称不改,如图书档案等其他系列职称评定条件相对宽松,在高职院校里,就明显出现不公平现象。不同系列职称之间,本来就存在差距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
 
四是高职院校没有评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权力,最多只有评定讲师以下的职称的权力,如何把握好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之间的递进关系,实践中条件如何把握,也是是一个问题。
 
五是教师评定职称,一方面,有对个人社会地位、工资待遇等认定的意义,另一方面也有促进教师学习、研究、提高与成长的作用。如果条件过高,大多数年人达不到标准,就干脆放弃它,就失去了职称评定的意义。
 
六是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职称,在一省之内的高校参评教师之间有一个比较,但也出现走后门、凭人情关系的问题,许多人若是在校内评审反而评不上,而送到省里评审却事实上过了。这种小范围与大范围之间的比较矛盾,如何解决,还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总之,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有待深入研究。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是否单列?单列出来的理由是什么?好处是什么?有可能产生新的矛盾有哪能些?如何解决,要想找到一个万全之册、十全十美的办法,的确很难。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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