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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 2010-10-19 15:30:01      点击: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维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学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办学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省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籍、学历、收费、管理、教学、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和问题,不仅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和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明确,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对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把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一)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及程序招收学生。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和完善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和调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受教育者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及评选文明学生等活动,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五)民办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教职工、受教育者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六)民办学校要依法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设立虚假财务、“账外账”和提供虚假资产报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
  (八)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九)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跨地区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确需联合办学的,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确需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且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立标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要取消各种形式的“校中校”。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兼任民办学校校长。严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办学信息。学校每年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教育教学开展情况;办学条件达标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十三)实行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
  三、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有关扶持政策
  (一)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理事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可参照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人事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统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具备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大力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实习基地建设、教师的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基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民办学校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建立由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格局。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行政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学校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及早发现和处置民办学校办学中的矛盾和问题。对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虚假及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治办要协调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六)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七)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重点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学校管理的政策措施、发展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以及民办学校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凡涉及到对学校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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