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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 : 2010-09-29 11:01:34      点击: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胡卫

    要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必须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放手发展民办教育。鉴于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和特点,我们认为,根据国家和上海《纲要》的顶层制度设计,放眼未来,要制定更加细致具体的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体制瓶颈因素,切实加大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力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突出强调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存在价值及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上海《纲要》精神,上海政府应督促地方政府将继续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写入区域教育规划之中,并真正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沏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但实际尚未落实到位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分类,加以限期兑现。如对于长期困扰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信贷、税收以及教师退休待遇等问题,务必要尽快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并明确解决问题的确切时间表。与此同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纲要》规定的基本精神,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战略,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继续推动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加快政府职能和“政校关系”的转型。一方面,政府要对管理水平、师资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进行课程松绑实验,对于基础教育,政府要给予学校自主选择课程的余地。对于民办高校,应充分授予其自主设置专业的权力。同时,要让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招生工作。建议政府逐步放开对民办学校收费的限制,将收费标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另一方面,改变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干预方式。以满足公众需求为起点,以公共财政资助为实现基础。制度设计的重点有:改革财政拨付方式,在供给型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探索需求型财政拨款,所谓需求型财政拨款,即财政流向从直接给教育机构转向直接给需求者(学生),这是近年来一些国家教育财政改革的一种变化趋势。改革管理的方式,政府要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建立涉及民办教育重大决策的调查、听证、论证制度,保障决策的公正性、民主性。

    四是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制度,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和制衡。建立董事会并确立其法律地位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保证。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学校具体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其职责是对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及董事、校长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民办学校管理和运行的失范。同时完善微观公共治理结构,发挥教职员工、学生、家长、社区、毕业生、社会贤达等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形成学校内部权力纵向下移和横向分配平衡相结合的制衡体制。

    五是区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审慎论证,先行试点,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学校可以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对校舍设施设备向政府租赁的,给予租赁费减免,或实施“零租赁”方式;可将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用于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补充养老保险,等等。但与此同时,非营利学校却受到“不准分配的约束”,即禁止管理者将学校的结余据为已有。对营利学校,应纳入公司法管理,制定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民办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可允许财产继承、转让、质押、申请破产保护等。

    六是建立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比如,对多种性质、多种类型教育机构进行重组,包括民办学校之间的重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重组,将政府和国有企业对土地、校舍的所有权和学校经营权分开进行管理。制度设计的关键是: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平竞争的外部制度环境,保证教育市场的开放性和公平性。

(文见《上海教育》半月刊2010年第09B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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