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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关键能力培养”研修报告

 发布时间 : 2010-09-15 10:00:15      点击:
来源: 《国际教育交流》第十八期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凌红
 
 
      一、研修概述
      2009年11月,笔者参加了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组织的高职院校领导海外培训项目。本次研修穿越德国六个州,通过实地考察,与专家、教师、干部、学生等面对面座谈,收集有关资料等途径,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模式、发展趋势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结合本学院情况,本人初步完成了我国职业教育中职业综合能力(除专业能力以外的通用能力)培养与德国职业教育中关键能力培养的比较研究。
      二、德国职业教育“关键能力”培养的情况
      (一)关键能力的内涵
       德国将职业能力也称为职业行动能力。从能力内容的角度,德国学者把职业能力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个性能力。它们是几种能力类型,而非几种具体能力。从能力性质的角度,划分为基本职业能力和关键能力,基本职业能力主要是指专业能力,关键能力主要指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个性能力。
      在德国经济产业由“以技术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逐渐转化的过程中,德国社会教育学家梅腾斯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了关键能力的概念。他认为关键能力是从事任何职业都需要、适应不断变换和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的综合职业能力,是跨专业的能力,即一般所说的跨专业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关键能力中的方法能力主要指对整个任务进行划分;界定问题;分析系统和状态;评价所提出方法的可行性;寻找可供选择的方法,并评价;结论或方法传输;创造性技术的应用等能力。社会能力主要指具有团队能力;承担社会责任;清晰地表达需要和兴趣;包容不同的观点;群体意识;能提供别人帮助;公正地批评;构建有活力的组织;建立信任等能力。个性能力主要指能承担责任;识别问题并促进问题解决;能承受压力;有责任感地处理事情;准时;守纪律等。
      可以看出,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个性能力在职业教育中是明确而具体的。
      (二)关键能力培养的法律保障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保障。联邦政府通过制订宏观法律和职业培训大纲来保障和监督企业是否依法实施其责任,具体管理则是依法授权给各行各业的工商行会负责。联邦层面颁布适用于全德范围的《职业教育法》,制订各专业的《职业培训条例》;工商行会被赋予对行业职业教育的管理监督权力,还负责制定职业培训合同、行业标准等;州政府制订《学校法》(《学校教育制度规范》)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以及针对各专业制订《框架教学计划》。这些法律法规保证了职业教育的正常实施。
      “关键能力”培养正是被这样完备的体系自上而下地在职业教育领域,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培养的责任给予规定。如处于德国职业教育法规顶层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职业教育应当以职业行动能力为宗旨。而关键能力是职业行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一规定确立了关键能力的培养在德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同时,针对特定职业方向的《职业培训条例》的情况又是怎样呢?这一层次的规定类似于中国的部委规章,具体条例较多。此处以德国《汽车机电技师职业培训条例》为例,在该条例第三章规定,汽车机电技师职业培训所要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就是职业行动能力,尤其是自主计划、执行和对工作过程的控制能力。而这些能力,正是关键能力的典型内容。不仅如此,该条例还在多处做出了明确、细化的规定,将关键能力的具体内容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和考核内容。比如第四章第二条规定,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规、环境保护、工作过程管理、沟通能力等,而这些都是关键能力的重要内容;比如第十章关于考试内容的第三条第三款之工作任务三的规定,将车辆安全性、排放是否达标作为考试内容,这体现了对社会能力的重视,即对关键能力培养的重视。
      我们再从州政府这一层面看看关键能力的培养在德国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德国各公办学校属于州一级机构,均受州法规约束。各州制定的教育法规,类似于我国的地方法规。下面我们以《萨克森-安哈特州学校法》为例考察。该法是萨克森-安哈特州境内所有学校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州学校法》是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不规定具体教育内容。但尽管如此,在《萨克森-安哈特州学校法》第九章第(1)条规定,职业教育学校不仅要传授学生职业相关的专业内容,还要进一步发展学生的通用素养。即除了专业知识以外,学生的个性能力、社会能力也是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从联邦层面到州政府层面,到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层面,再到企业和学校的实施层面,都有对关键能力培养由宏观到微观的规定和描述。
      总之,从纵向看,联邦、州、行会、企业和学校都对关键能力的培养十分重视,并做了由粗到细的规定和描述;从横向看,各级职业教育的领导和实施单位,都对关键能力的培养是同等认同的,都将其放在培养目标的重要位置。
      正是这种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保证了学校、企业对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实施和质量。也保证了社会和受教育者对高素质人才标准的认同。
      (三)关键能力培养的目标体系
      关键能力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之一。在德国职业教育领域,不同教育类型和不同层面,均明确提出关键能力培养的目标、内容和途径,具体体现在《职业培训条例》、《框架教学计划》等文件规定中。联邦、工商行会、州、企业和学校均须在能力培养上承担责任。如《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三、四款都明确表述,职业教育的目标是传授、扩展职业行动能力,即传授专业能力和关键能力。德国教育研究所制定的《助产士及护理专科学校教学计划》引言部分第一条中就规定,职业学校在传授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外,还有两个培养目标:一是培养学生适应来自工作领域和德国社会,甚至是整个欧盟范围内的对工作要求变化的基本能力;二是培养和促进学生负责任地塑造个人生活、处理公共生活的能力和意愿。很明显,这两条目标是旨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关键能力。再如《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框架教学计划》第二部分教育任务中规定学校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完成的教育目标中第一条,培养学生将专业能力与社会通用能力有机结合起来的职业能力。第三条,培养学生通过学习或培训提高自身职业能力的积极性。第四条,培养学生在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采取负责任行动的能力与决心。职业学校以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行动能力为总目标,行动能力应包括专业能力、人格能力和社会能力。学校不仅要培养学生独立完成职业工作任务的专业能力,也要重视培养作为个体人格应具有的诸如独立性、主动性、责任心、自信心等人格能力,以及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感等社会能力。
      (四)关键能力培养的实施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和学校是“关键能力”培养的主体,学生在双元制企业和职业学校接受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专业教育的同时,接受关键能力的培养。双元制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学生与企业签订合同后,企业培训按照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条例》(实训大纲)进行。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在企业以徒弟身份接受实践教学,由具有实训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担任实训指导教师,关键能力的培养是融入工作过程当中的实践教学进行。
      双元制职业学校接受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学生,并按照州文教部的法规要求和《理论教学大纲》,由具有理论资格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少于半周的理论教学。学校多采用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将关键能力的培养整合在行动领域中,通过学习领域和学习情境实施。在双元制大学中,还开设了少量的相关课程,如采用《小组工作课》等培养学生团队、计划、策划和表达沟通能力。
      德国职业教育融“关键能力”培养于专业能力培养之中是有明文规定的。如萨克森-安哈特州的《汽车维修技师专业框架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的外文、环保、废物处理、交流,主持与表达、团队合作、注重客户需求、客户咨询、客户满意度、检测系统等关键能力对学校做出了明确要求。《汽车维修技师专业框架教学计划》之学习领域一着力培养学生认识和分析形势的能力、保持身心健康的能力、基本的外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搭建良好的个性能力的基础,也是关键能力的重要内容;又如《汽车维修技师专业框架教学计划》之学习领域三是对汽车结构拆装改配,其中不仅包含了专业技术内容,更是将法律法规、劳动安全、环保、企业内部沟通、与客户沟通等重要的构成关键能力的基本知识、能力和正确的工作习惯融入了专业教学过程。与此类似的地方还很多,总的来看就是在德国的职业培训计划中,是将关键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所有培训细节之中,确保在传授主业知识、技能的同时,也培养了关键能力。
      《汽车检测与维修框架教学计划》第五部分之学习领域三汽车结构与拆装调整中,学生要在工作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要能够制定、实施拆装计划,要能够与领导、同事沟通,还要顾及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这实际上就是将关键能力的培养与专业能力的培养融合在一起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德国双元制教育中的双元,既是学校与实训企业的双元,也是专业能力与关键能力的双元。
      (五)关键能力培养的考核
      关键能力的培养效果考察也体现在德国职业教育的考核体系之中。如联邦技术部制定的《汽车机械机电技师职业培训条例》将考试分为两部分。在第九章考试第一部分工作任务委托的考试中,第4条第(2)款将工作组织、环保、安全和健康保护列入考察内容;第5条将接单会谈纳入考察,虽然这些考察内容都涉及专业知识,但考察的重点更在于学生是否已经具备了职业所需要的关键能力。
       “双元制”企业对学徒进行企业学习部分的考试是培养和考试分离的,考核由工商行会(IHK)出题,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形式灵活,意在考核学生是否具备从事职业行动的能力。如双元制企业Schiess股份公司对学生的考核,包含专业谈话、解决问题、小型独立项目等。灵活的考核形式,注重在过程中学生关键能力的发挥,并作为学生成绩的重要部分。学校的考试主要有中期考试和毕业考试,学生毕业后参加全国范围的统一理论考试。
      三、德国职业教育“关键能力”培养的经验
      从上可以看出,德国职业教育对关键能力的培养具有如下经验:
      (一)有相互衔接、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德国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对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从联邦到州、行会、企业、学校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关键能力培养具有明确的条款,涉及到关键能力培养的方方面面,内容齐全,分类完善,其具体实施程序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保证了整个关键能力培养完成于一个通畅的运作体系,这对实施学生关键能力培养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培养体系完备而灵活
      联邦、各州、行会、企业、学校在法律的规定下,职责明确地实施培养工作,各州、企业在联邦法律的指导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变通。学校按照州文教部门的规定,与企业合作,实施能力培养。教师将关键能力的培养精心设计并融入组织的专业教学活动中,教师们视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教学法、不同的学习领域进行不同的教学设计。关键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在教师精心设计的各种教学方案中实现。当然,这种设计是在州框架教学计划对关键能力的要求和描述的指导下进行,是对州框架计划中关键能力描述的具体细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和办学单位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一般不干预办学教学过程。但对学校和办学单位做不了也做不好的工作,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积极贯彻服务的宗旨。这样,以法律法规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德国职业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关键能力培养体系是完备而灵活的。
      (三)企业学校双元主体合作培养
      在双元制企业和学校为主体的关键能力培养教育中,学生首先是实习岗位上的学徒,然后才是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实践条件和实践指导都具有完全真实的工作状态和任务,更接近未来的职业岗位。因此,学生对职业的认知、职业意识的养成、职业精神、服务意识、安全环保意识等的形成更潜移默化,也更真实、更具体、更有效。
      (四)“关键能力”内涵、考核标准明确
      由于国情差异和侧重点不同,世界各国对关键能力的内涵理解是有差别的。但对梅腾斯关于“关键能力”的定义均较为认可。将众多能力以方法、社会、个性三种能力类型来划分,脉络清晰,内容又能扩展,体现了一种灵活性和发展性。
      “关键能力”培养的评价标准明确,联邦和州对关键能力的标准较为宏观、定性,但在企业和学校的培养层面,均有明确、细分的评价标准和观测评价点,便于操作。
      (五)以“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整合“关键能力”培养
      获得职业能力的重要条件是行动的整体性和执行完整的行动。以实践技能培养作为载体实现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全面发展能力的培养,把各种职业能力的培养精心设计并融合于专业技术、技能培养的过程当中,避免了能力培养的分裂造成专业技能和职业综合能力培养“两张皮”的状况。普遍以项目为载体,学生项目能力在项目中得到培养的关键是事先能对具体的项目能力做出系统全面准确细致的描述,同时这些能力的观测评价点在项目过程记录文件中被巧妙地设计进去并进行评价,并事先告知学生。
      (六)考教分离,行会参与
      工商行会在企业培训部分的考核上具有权威性,按照国家职业培训标准,对在企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考核。在职业资格考试方面,《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对国家承认的300多种职业都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工商联合会颁发毕业证书,即就业证书。而学校的考核相对灵活,除参加联邦统一的考核外,平时考核均按照一定标准,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七)重视相关职业法律法规教育,培育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规范的职业市场
      由于工业社会的秩序传统,职业法律法规是相当完备的。学生在企业中,接受环保、质量、职业道德、专业规范等意识的教育始终贯穿其中。这不仅培养了具有职业规范的高素质人才,还培育、建设了未来良好秩序、专业规范的职业市场。
      四、对德国职业教育“关键能力”培养的借鉴
      对比中德两国在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等方面的情况,可以看到,德国职业教育提出的关键能力与我国所提出的职业综合能力在内涵上较为接近。
       (一)借鉴德国职业教育重视立法,重视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
      德国着眼于未来社会的发展,着眼于未来技术的创新,着眼于学生的终身教育,重视关键能力的培养,通过制定、执行上下有序、内容全面、相互衔接、便于操作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国家、行业、企业、学校和社会团体各阶层共同举办职业教育、重视关键能力培养的局面。特别是以双元制为主体的关键能力培养体系,使德国在关键能力培养方面独具特色。
      我国的职业教育有《职业教育法》,若能完善若干行政职业教育法规及一些相关行业企业的法律法规,构成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特别在实施程序和具体步骤等方面再补充完善,一定能开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关键能力培养的新局面。
      (二)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将关键能力培养与专业教育整合培养
      国内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职业综合能力的实践中,普遍遇到缺乏时间和空间,与专业能力培养冲突的难题。将职业综合能力与专业能力培养整合,能有效改善职业综合能力培养与专业能力培养脱节的情况,也能解决培养渠道和载体的问题。
      (三)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综合能力的内涵、标准
      中国职业教育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文化底蕴、胸怀天下的社会责任感、尊老爱幼的传统、诚实守信、注重礼仪等已是我们的人格优势,但当代高职学生在这些方面还较为欠缺,同时国外普遍注重的一些关键能力,如环保、质量管理、职业市场的法规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也不足,因此,应继承创新,重视高职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逐步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中职业综合能力的内涵和标准,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更新,适应国际化、现代化的需求。
      在国际化与终身发展的趋势下,职业综合能力培养的评价标准的制定也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采用自下而上,逐渐推广的方式,或许更值得当前高职院校探索和实践。
      (四)强化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职业综合能力
      总体来看,我国高职教育是以学校培养为主。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未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对学生培养的作用未能显著体现,更没有法律保障。所以我们应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方联动培养人才的机制下不断探索,采取措施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五、思考与建议
      (一)认真借鉴、思考和制定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标准
      在国际化与终身发展的趋势下,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标准的制定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标准的制定推行是庞大和艰巨的工程。
      思路一:国家发布指导性意见,学校与企业行业合作,对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制定出标准,并形成职业综合能力培养的指导性意见。
      思路二:即采用自下而上,逐渐推广的方式,或许更值得当前高职院校探索和实践。
      (二)以政、行、企、校联动带动企业的合作积极性
      结合国情,应依托地方政府,以学校为主,以产业发展为纽带,以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积极采取措施调动行业、企业的积 极性,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三)重视双师结构教师的构建
      职业综合能力培养应具备一支双师结构的队伍。专业教师,尤其是实践培训师应来自于企业或具有企业工作经验的教师,才能具备具体实施学生在企业实践中的职业综合能力培养。
(根据作者赴德国参加“国家高职院校领导海外培训项目”研修报告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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