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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发展30年的八大里程碑

 发布时间 : 2010-09-08 11:05:04      点击:
    一、1982年彭真委员长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原则规定。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 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原则规定。

    二、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损资助学,但不得强行摊派。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三、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标志着民办学校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体系。

    1987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同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还联合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民办学校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体系。

    四、1992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空前活跃和发展阶段。

    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视察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空前活跃和发展阶段。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五、1997年 颁布第一个民办教育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

    六、1999年 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

    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该次会议对中国多种教育的发展,重新制定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共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

    七、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进入到了新的阶段。

    八、2007年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来源:搜狐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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