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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核心价值观

 发布时间 : 2010-09-07 10:20:08      点击:
民办教育的核心价值观

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王文源

    当前,民办教育生存和发展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形成全社会共有的民办教育核心价值观。探讨这个问题,应着眼于实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共同发展、和谐发展,推动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还应充分结合我国教育发展的社会现实需求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历程,形成对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立场、观点和共识。

    第一,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应当是公办与民办共同致力于促进国家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共同致力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共同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共同承担起为国家建设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重任。
  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应有不同的基本定位。公办教育应当重点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公平与均衡的受教育权利,并保障满足国家发展战略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还应确保有足够能力对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教育的特殊关照。民办教育主要定位于满足和适应社会选择性教育的需求,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教育的机会,同时要为教育改革和创新提供新的经验,为人才培养开辟新的途径。

    第二,民办教育自身的完善,需要加强制度规范和预留成长空间。

    实践证明,民办教育在扩大教育资源总量、吸纳社会资金和为社会提供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民办教育自身的成长性和蓬勃活力。但应当看到,民办教育当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政策与制度环境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建设需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因此,不能以成长初期的民办教育的状态来看待民办教育的未来,应当给予它成长的空间和时间,更需要给它扶持和鼓励。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来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完善和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引导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不能因为存在某些问题而失去信心、裹足不前,更不能因此而否定民办教育。

    第三,形成以社会需求为主导的价值观,是民办教育发展和创新的动力源泉。

    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民办学校依法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规划权、自主管理权、自主教学权、自主招生权、自主用人权、自主收费权、自主分配权、自主办学权等8个方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自主权不同程度地在实践中“缩水”。这一“缩水”源于对民办教育“社会需求主导”价值观的缺失。树立“社会需求主导”的价值观,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最重要的是转变对民办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方面要进一步“放权”,把学校可以办好的事交给学校去办,把其他社会组织能办好的事交给社会组织去办;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凡属于政府监督管理的事,要规范制度,监督管理到位。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把所有的办学行为回归到“人的培养”上。

    第四,建立投资办学的民办教育制度保障,是符合国情的重要制度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基本上没有摆脱捐资办学的思维模式,但又默许了投资办学的种种行为。正是因为长期处于这样一种民办教育价值观的矛盾中,才导致了关于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产权诉求、财务与税收、规范运作等问题一直模糊不清。

    选择捐资办学还是投资办学,属于国家政策选择问题和教育发展的模式与道路选择问题。但有一点可以坚信,如果没有对投资办学行为的默许,我国民办教育不会有今天的成果。着眼于长远,国家应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捐资办学。同时,从现实基础和教育发展需要出发,如果能够建立投资办学的基本制度保障,民办教育的发展将会迈出更大的步伐,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

    第五,定位于优质特色的选择性教育服务,致力于教育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是民办学校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

    从整体上看,目前民办教育还不属于优质教育,特色还不够鲜明,教育创新的成果也不够丰富。但是,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民办教育存在的最核心价值,是应提供和丰富选择性教育、实施教育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如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有特色、选择性强的教育服务,如何更加有效地激活教育机制、体制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更加充分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更加有效地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对创新人才和实用人才培养的紧迫需要,民办教育不仅有比公办教育更加有利的条件,而且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追求目标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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