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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管理与监督

 发布时间 : 2010-09-07 10:00:07      点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管理与监督问题,目的是建立一种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本章共计五条,其中四条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一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本章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并不是行政管理与监督的全部内容,本法其他章的规定也有许多关于对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的内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也有许多共性问题,其他教育法律适用于民办学校,因此,本章仅就民办教育中的几个特别问题作了规定。

    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学校工作中最主要的就是教育教学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是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职责。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绝不仅仅是民办学校自己内部的事,而是关系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社会需要合格人才的大问题,所以民办学校有义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教师向是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桥梁和纽带,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素质高低,关系着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高低,关系着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历来是教育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教育工作的督促和引导,教育评估,指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估量和评价。评估民办学校,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成立评估委员会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督导和评估,对民办学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是民办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重要宣传品,一般要写明本校的举办者、学校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项目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中的重要内容,如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需要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还应注明批准文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发布适用于《广告法》。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宣传是直接面对学生及其家长,因此,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受教育者及其亲属的申诉

    在民办学校中,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范围很广,因为受教育者在学校中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如:受教育者、公民、消费者、未成年人等等。所谓合法权益,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权益。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任何合法权益都不得侵犯。如果民办学校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应当向什么部门申诉,这就要看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是什么权益,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申诉。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易遭投诉的情况,一般为对受教育者的收费和退费不合理,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的承诺不兑现,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给予受教育者的处分过重,学校对受教育者意外伤害的处理不当等。有关部门对于受教育者及其亲属的申诉,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以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服务的重要作用,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有些发达国家已建立起完善的教育类社会中介组织,组织的成员一般由专家、社会成员、办学人员组成,核心目标是为政府和学校提供优质服务。有些社会中介组织是综合性的,如“私立学校协会”或者“私立学校联合会”。它可以为政府和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评估,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调解学校之间的纠纷,等等。有些社会中介组织是专业性的,每个组织都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并冠以相应的名称。例如: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构、教育信息管理机构、学校认证机构、教育经费审议机构、教育督导和评估机构、考核证书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财务监督机构等等。

    政府要依法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是政府扩大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之后,由谁来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社会中介组织。政府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学校,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参与教育事务的主要途径之一。政府的重要工作是明确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范围,建立起多层次、多样化的中介组织系统,同时又要避免设置重叠和功能重复。社会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学校的代言人,更不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个行政管理层次,而是按照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有服务、执行及部分监督职能的社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充当政府和学校之间的一个“缓冲地带”。一方面,政府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在确保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学校最大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制定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划,实现对学校的宏观、间接管理。

    社会中介组织除了上述的教育类组织以外,还有些非教育类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这些组织提供的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也要注意发挥这些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如,对于民办学校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事务,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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