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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中心守则一——保密守则

 发布时间 : 2008-07-21 22:41:36      点击:
  1. 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决不应当作为社交谈话的话题。
牐2. 辅导员应小心避免自己有意无意间以个案举例,来炫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若因教学、辅导或研究的需要,则应对有关资料作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
牐3. 辅导员不应将个案记录带离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也要小心携带,避免错放、遗失或放置他人可以翻阅的地方。
牐4. 辅导员所做的个人记录不能视之为公开的记录,而随便任人查阅。
牐5. 当事人资料档案应妥为保管,以确保资料的保密性。
牐6. 若有必要,资料传阅之前,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牐7. 当和受聘机构有关人员的意见有冲突或分歧时,辅导员应绝对以当事人的福利为出发点作出适当的处理。
牐8. 在危及当事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辅导员有可能不能坚持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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