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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分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时间:2019-10-25 来源:继续教育分院 作者: 浏览:

        为培养学生的组织观念、集体观念、时间观念,根据分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分院作息规定,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  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
        1、请假在三天以内的(含三天)须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分院学工办批准;一周以上的(含一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工办审核,报分院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院长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分院学工办销假。
        2、考试或补考期间一般不准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按本条第一款办理手续。
        3、学生军训请假按军训团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写出假条,说明请假原因,经批准后才能离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校者,必须以电话或电报等方式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四条  请假批准后的假条交班级负责考勤的副班长进行考勤登记。
        第五条  学生请假后必须按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延假,必须通过电话方式续假,返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对请假到期后未及时返校的学生,辅导员要及时与该学生或家长联系了解原因并向分院领导汇报。
        第六条  学生生病需要请假休息,凭县级以上医院和医保中心医生开据的证明方可有效。
        第七条  考勤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时间(含晚自习),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计迟到一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凡未经老师同意,上课中途离开教室,均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请假期间所发生的个人安全,以及违法等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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