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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09-12-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浏览:

 

第一条  为促使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团结、勤俭、求实、奋进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管理能力,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统考成绩合格的学生,本院提供证明,以助其向省自考办提出毕业申请;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实践任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收费凭证,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说明原因。
第八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取得育英继续教育分院高教自考学籍;
第九条 凡取得育英继续教育分院高教自考学籍的学生,发给学生证。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违者则按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入学二周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一年学籍资格,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除休学外)在学期开学时,应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习、军训,以及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者,均作旷课处理。学生在双休日或其他节假日期间离开杭州外出活动的,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如病假条、病历等)。
第十五条 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一天以内,经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院教务处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经院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学副院长批准;二周以上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请假必须提前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生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者,允许口头请假,但必须在回校当日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批评和教育,并通知家长。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前)如不续假,超假部分作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上课迟到十分钟以内计迟到一次,迟到三次作旷课1学时处理,凡未经老师同意,上课中途离开教室,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凡因急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院考试者,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安排补考。无故缺考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早、晚自修者,上课迟到、早退、旷课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浙江育英继续教育分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和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学习,并完成相关作业。参加听课时间不足总课时的五分之四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期统考成绩不合格课程门数,已达到四分之三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的课程(包括实践考),凡参加统考者统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档案(包括期末考试);
第二十五条 参加统考不合格者,须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补考手续(须交纳补考费);
第二十六条 外校转入我院的插班生,遇到开考课程原已取得合格单者,须书面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同意后可换报相同数目的其他课程(省自考办开考课程)。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期的治疗、休养者,由分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包括理论教学,早晚自修课),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分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期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间,学生如须报考新课程,由学生本人来院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分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经分院批准同意的;
2.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其他按规定予以退学者。

第七章 自动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自动离校: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一周内未交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2. 未请假离校两周内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经班主任劝导并告知家长后仍不归校者;    
3.其他原因离校者;
第八章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经系领导同意后,由所在系将材料上报院学生处,由学生处进一步核实后上报院,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规定领取已考课程合格单及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出具学院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提供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上交学生证。
第九章 试读
第四十一条 为了使部分由于学习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有补救的机会,实行试读制。
(一)试读对象
(1)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四分之三者;
(2)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的;
(3)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后有悔改表现的;
(4)其他原因离校者要求回校学习的。
(二)、试读办法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试读只有一次,每次试读期为一学年(毕业生试读为一学期)。
(2)试读对象属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四分之三者,其试读方式为留级试读;试读对象属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后有悔改表现、其他原因离校要求回校学习者,其试读方式可为随班试读;
(3)留级试读或随班试读期满后,若不及格课程门数仍达到四分之三者,应予退学;
(4)试读期满后统考成绩有所进步者,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后因表现出色被撤消处分者,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予以正式恢复学籍;
(5)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试读期间如再次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即终止试读,给予退学。
第四十二条 试读审批手续
凡要求试读的学生,必须在教务处向学生本人发出通知之日起十天内提出申请试读的书面报告,并由所在班主任、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在十天内向财务处一次性缴清应缴的学费、学杂费后,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愈期不办理手续者,均作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本院提供证明,以助其向省自考办提出毕业申请;
第四十四条 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有不合格课程但未达到退学处理有关规定,且品行端正,遵守校纪校规,经本人申请,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附则
本学籍管理办法由分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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