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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规范

来源:   更新时间:2009-09-26 05:03:33   点击:
 

教师工作规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提高民族素质的光荣使命。为加强教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师德修养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高尚,作风正派。
  第二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认真承担各项教学工作,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学院,遵循“厚德载物,自强不息”校训与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职业责任心,服从工作需要,钻研业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团结协作,注重个人仪表与行为修养,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二章    教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承担教学工作
  1、积极完成所任课程的教学任务,拟订教学进度计划,根据教学需要选择和编写教材、教学辅导材料与实践课指导书。
  2、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课程考核,负责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参加实验(训)室建设。
  第七条  参与科研、教改
  1、参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研究制定。积极参加教育科研和教学法研究活动,开展教学改革,撰写科研论文。
  2、不断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条  参与管理
  1、严格要求,严以律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好课堂管理工作。
  2、协助班主任、系(部)主任做好学生工作。
  3、完成学院、系(部)领导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师工作要求
  第九条  制定教学进度计划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根据校历及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填写教学日历(一式三份)。教材选用经系(部)主任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教学日历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批准(在开始上课的第一周内分别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任课教师要严格按教学日历安排的内容和进度讲课,不能随意增减学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条  备课
  1、任课教师要研究专业教学计划,明确所授课程在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要求。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内容范围、各教学环节和教学法要求。
  2、任课教师应做到四个了解(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了解先修课程教学情况;了解后续课程需要和安排;了解教学班学生的总体情况和学习基础),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3、任课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吸取当前科学发展的新成果和最新应用技术。认真编写教案,在开课前至少完成课程讲稿的1/3以上。教师上课必须要有本次授课的教案。
  4、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准备必要的教具、挂图、幻灯、录像、计算机等电化教学设备,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5、对于技能课和实训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学生使用的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
  1、教师组织课堂教学,应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2、教师讲课应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做到口齿清楚,语言生动、简练,板书工整,图文醒目。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增强教学效果。
  3、教师讲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讲究教学方法,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自学能力和创新意识。
  4、教师上课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在课堂上要关闭手机。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5、教师上课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于课后向有关系(部)和教务处反映。
  6、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提出申请(填调课单),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向所在系(部)领导提出,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作业布置与批改
  1、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性质和教学要求,精选习题并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必须体现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知识。
  2、对学生的作业,要从严要求,凡作业不合要求的,在指出其问题的同时,可退给学生重做。课外作业要按时收交。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按时批改发还。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安排课外辅导答疑,在期末考试前应集中安排辅导答疑。
  2、辅导答疑可用多种方式进行,教师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有疑问的学生个别解答;可就共同性的一些问题进行集体辅导或答疑;还可在辅导时间内组织学习困难或基础较差的学生进行辅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
  1、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交作业等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院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部)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2、任课教师对试题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广,总题量控制、试题内容比例、试题难易比例、题型比例均要恰当。避免出现偏题、怪题,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批。
  3、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重点,更不准以各种方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试题。
  4、凡有试题库的课程,均应按其标准出卷。对使用同一教材、同一进度的课程实行统考,按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没有试题库的考试、考查课程,任课教师应同时编制难易程度相当的两份试卷(即A、B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系(部)主任审核签名后,于考试前二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抽选其中一份为期末试卷,另一份留作补考试卷。
  5、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组成部分。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监考工作。
  6、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在20%左右。考查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及平时和期末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占40%左右。考查必须在停课考试前结束。考查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考试、考查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安排在下学期前二周之内完成。
  7、任课教师须用墨水笔(不及格成绩用红笔)认真填写考试(查)成绩。任课教师在考试(查)完毕三天内将课程成绩输入校园网,并按要求将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所在班级班主任,一份留系部,一份交教务处。全部试卷和试卷分析交学生所在系(部)留存。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和技能训练等内容)的内容和方法,按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2、任课教师实施技能教学,要注重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和设计,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
  3、教师指导实验、实习或实训时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习或实训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要及时指导和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的实习和实训,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及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使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实践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写好实习、实训日记或报告,与实习单位有关导师一起,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4)在实验、实习、实训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写出学生实习或实训总结报告,客观分析实践教学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交所在系(部)备查。
  4、在进行课程设计时,指导教师应提前两周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选题原则一般应为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性项目,并报经系(部)主任审定批准,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指导教师每周不少于4小时对学生进行指导、质疑。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的书面总结,留存在所在系(部)备查。

                第四章    教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担任主讲教师的条件
  1、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是已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获得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资格者,“双师型”教师或经实际考核确认具有授课水平的教师。
  2、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并在一定范围内经过试讲,由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十七条  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条件
担任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设计、实验、研究、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师表,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师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技能教学,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学院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包括:优秀教师奖、教学质量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第十九条  对获奖者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颁发证书或发给奖品、奖金。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供晋升教师职称和提薪参考。
  第二十条  教师本人违反本规范要求和规定,责任在个人者,按违纪论处,如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确认教学事故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与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直至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等)。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予以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专、兼职教师及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在教师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报院领导审批解决。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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