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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3-22 03:49:04 来源:
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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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办理落户手续的规定
1、高校毕业生到有关单位就业的,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并根据以下情况凭《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予以落户:
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在居住地落户;
居住在亲朋处的,在亲朋处落户;
居住在单位内部或外部集体宿舍的,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集体户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发给居住户口簿;五人以下的发给居民户口簿,在集体宿舍所在地落户;
无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毕业生按单位地址发给居民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由其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后户口登记机关予以落户。
3、毕业生因改派等原因,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与落户地点不一致的,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予以登记。
4、如果毕业生户口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书面通知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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