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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 :  2026-04-02      点击:2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5年核准稿)

 

序言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985月,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位于杭州钱塘新区下沙高教园区。现有民航交通、数字技术、数智商务、智慧旅游、创意设计、继续教育6个分院,公共教学部1个部,24个专业。

学校履行为中华育英才的使命,践行教育是一种高尚服务的教育理念,坚守为现代服务业培养具有优势品质与技能的高素质职业人的办学定位,遵循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以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引导学校办学价值观,引领学校文化建设,推进学校和谐健康发展和特色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规范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ZHEJIANG YUYING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资源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四条 学校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不断提升办学品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通过党建引领、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积极打造清廉社会组织。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行政主管机关是杭州市教育局。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4号大街16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黄纪云、浙江育英教育开发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告;

(四)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相应权利。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4700万元;出资者:黄纪云,金额:47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

(二)自学考试助考;

(三)培训;

(四)科技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及学校党政领导代表、教职工代表、独立董事等组成。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学费收费标准;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和考核本单位长、副

(六)罢免、增补董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担任。设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解聘和考核学校校长、副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纪要)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学校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行政、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依法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主持长办公会议和学工作;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长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一名为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院(部)等教育教学单位,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设置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董事会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其职责权限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保证政治方向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产生,进入学校董事会。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院(系)党总支、党支部各设书记1名。学校副书记及院(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均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学校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按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决策监督的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或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 学校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 学校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 学校党委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设立学校纪委,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党务干部,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

三十九 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担负团结和引领广大青年学生、执行党的青年工作方针、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职能,引导和团结广大青年学生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不断增强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服务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成长成才,强化青年学生听党话、跟党走的理想信念。

第四十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建立妇女联合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下,担负贯彻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综合协调全校妇女组织建设的工作职能。

第七章 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 学校发展规模依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而定。

第四十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助学自考教育,采用全日制或函授教育形式。依法执行高等职业学历的学业标准。

第四十 依法执行关于大专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

第四十 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四十 学校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四十九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治理论课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树立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十条 教学处于学校全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学校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五十 学校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认真执行。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依据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五十 学校基于培养目标,建设体现数字化、类型化和特色化的的课程体系。

第五十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十 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实验实训、毕业论文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第五十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设立院级督教、督学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全院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 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研究。

第五十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教研室建设,要选派教学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要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五十 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统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五十九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设置专业。

第六十 学校重视专业建设,并集中力量建设打造学校优势专业。

第六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十 学校要办好《院报》、《学报》和学校网站,提高办刊办网质量。

第六十 学校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融入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等服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十 学校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要热爱学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十 实行教师职业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 学校受聘的45周岁以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六十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实行任期聘任,由长颁发聘任证书。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量,因个人原因连续二个学期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与教职工签订服务合同制度,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违约方须承担责任。

第七十 学校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都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七十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执行师德师风制度,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七十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建立与教职工工作岗位、工龄、工作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提高机制。

第七十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工作委员会,维护教职工个人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生

第七十 学校坚持关爱、引导、转化、激活的育人工作方针,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七十八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七十九 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各种学生奖励制度。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各种技能竞赛奖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与竞赛技能委员会审核。奖(助)学金与学生技能奖励金的发放要体现激励先进和兼顾公平原则。

第八十 学生应当按照浙江省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学校实行留级学生缴纳培训费制度。学校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指导和服务。

第八十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市学联指导下成立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

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代表大会按照《章程》选举委员,履行职责。

第八十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修业年限或学习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十 学校维护学生权利,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行为,学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来访、投诉、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经费

第八十 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院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

八十八 学校经费要保证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长审批或由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长办公会决定。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第九十条 学校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检查制度,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  奖励和处罚

九十一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励制度。设立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等奖项,对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者予以重奖。

 学校设立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学生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触犯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予以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分院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分院呈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长办公会批准。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

第十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九十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百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一百零一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一百零二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 章程的修改

一百零三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一百零四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一百零五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一百零六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 附则

第一百零 本章程经202482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事会。

第一百一十 本章程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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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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