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5年核准稿)
序言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98年5月,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位于杭州钱塘新区下沙高教园区。现有民航交通、数字技术、数智商务、智慧旅游、创意设计、继续教育6个分院,公共教学部1个部,24个专业。
学校履行“为中华育英才”的使命,践行“教育是一种高尚服务”的教育理念,坚守“为现代服务业培养具有优势品质与技能的高素质职业人”的办学定位,遵循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以“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引导学校办学价值观,引领学校文化建设,推进学校和谐健康发展和特色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规范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ZHEJIANG YUYING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资源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四条 学校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不断提升办学品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通过党建引领、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积极打造清廉社会组织。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行政主管机关是杭州市教育局。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4号大街16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黄纪云、浙江育英教育开发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告;
(四)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相应权利。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4700万元;出资者:黄纪云,金额:47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
(二)自学考试助考;
(三)培训;
(四)科技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及学校党政领导代表、教职工代表、独立董事等组成。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学费收费标准;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和考核本单位校长、副校长;
(六)罢免、增补董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担任。设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解聘和考核学校校长、副校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纪要)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学校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行政、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依法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工作;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校长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一名为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院(部)等教育教学单位,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设置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董事会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其职责权限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保证政治方向。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产生,进入学校董事会。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院(系)党总支、党支部各设书记1名。学校副书记及院(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均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学校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按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决策监督的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或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设立学校纪委,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党务干部,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担负团结和引领广大青年学生、执行党的青年工作方针、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职能,引导和团结广大青年学生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不断增强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服务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成长成才,强化青年学生听党话、跟党走的理想信念。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建立妇女联合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下,担负贯彻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综合协调全校妇女组织建设的工作职能。
第七章 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发展规模依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而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助学自考教育,采用全日制或函授教育形式。依法执行高等职业学历的学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依法执行关于大专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治理论课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树立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十条 教学处于学校全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学校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认真执行。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依据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基于培养目标,建设体现数字化、类型化和特色化的的课程体系。
第五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实验实训、毕业论文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设立院级督教、督学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全院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研究。
第五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教研室建设,要选派教学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要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统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设置专业。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专业建设,并集中力量建设打造学校优势专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办好《院报》、《学报》和学校网站,提高办刊办网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融入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八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要热爱学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十六条 实行教师职业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受聘的45周岁以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实行任期聘任,由校长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十九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量,因个人原因连续二个学期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与教职工签订服务合同制度,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违约方须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都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执行师德师风制度,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建立与教职工工作岗位、工龄、工作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提高机制。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工作委员会,维护教职工个人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关爱、引导、转化、激活”的育人工作方针,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七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七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各种学生奖励制度。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各种技能竞赛奖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与竞赛技能委员会审核。奖(助)学金与学生技能奖励金的发放要体现激励先进和兼顾公平原则。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浙江省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学校实行留级学生缴纳培训费制度。学校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指导和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市学联指导下成立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
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代表大会按照《章程》选举委员,履行职责。
第八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修业年限或学习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维护学生权利,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行为,学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来访、投诉、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章 经费
第八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院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经费要保证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十九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第九十条 学校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检查制度,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励制度。设立“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等奖项,对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者予以重奖。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设立“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学生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
第九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触犯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予以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分院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分院呈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九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百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标识
一、校名

二、校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