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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发布时间 : 2008-03-22 09:04:00     点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两者的不同点是: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体现劳资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一份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有些还需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学校共同签署意见、盖章。学校、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各级人事局、公安局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下达)毕业生就业调配计划、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开具粮户关系、接收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即便未签署就业协议书,按规定仍可开具派遣证、迁户口)。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就业的一种契约。

  2、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体现劳资双方在劳动时间、岗位、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除由双方签署意见外,还需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各级劳动局)鉴证、盖章,才具备法律效力。

  3、毕业生无论是否与用工单位签署过就业协议,在到用人单位工作时,都应当(必须)与用人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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